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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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1-10-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师生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陕西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服务大局。着眼统筹推进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党务公开的积极作用,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取得更大进展。

(三)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四)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五)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确保公开内容和范围不随意扩大缩小,公开程序和方式不随意突破和变通,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第四条 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基层党组织分级负责的党务公开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和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第七条 党务公开范围分为对社会公开、对单位内部全体师生员工公开和对单位内部党员公开三类。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推进学校和单位事业发展、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工作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情况;

(三)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理论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等情况

(五)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请示报告、开展党员谈心谈话、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开展等情况;

(六)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防止和纠正“四风”、对党员做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情况;

(八)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等联系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学校纪律检查部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情况;

(三)开展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

(四)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情况;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等情况;

(七)加强纪律检查部门自身建设情况,对纪检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情况,纪律检查机关机构设置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学校层面党务公开目录,各单位参照编制本单位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学校党委职能部门及各分党委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政办公室(各学院办公室)对党务公开方案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事项含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三)审批。各级党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各级党组织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学校党委层面的党务公开事项,由党委职能部门提出方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二级党组织层面的党务公开事项,由本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审核、审批;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由本级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学校党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确定适当的公开时限。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工作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性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期逐段公开,临时性、紧急性工作即时公开。

第十三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学校网站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单位网站、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同时,通过“校情民意”、重点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师生关切。

第十四条   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的载体和平台可以实现资源共享,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加强党务公开舆情监测、收集、处置工作,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六条  探索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等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和追责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及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各级党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重点围绕党务公开的时效度,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可采取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和上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党务公开中弄虚作假、避重就轻、搞形式主义的;

(四)对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责而不追责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