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人事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规范地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人事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董事会、校务会对人事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分工负责。
第三条 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服从和服务于学校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 人事部门应加强与各二级院、工作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密切联系教职工,在调查研究和解决问题中不断推进管理的科学化。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的编配
第五条 部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配备,应本着“结构合理,进出有序,人尽其才,精干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机构和人员的编制规划以及编制规划的结构性调整,须经由校务会研究,董事会审定。
第七条 人事部门应按照编制配备的原则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二级院、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配备进行核定调整。
第八条 人员编制配备的核定调整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经董事会同意可随时进行。
第九条 二级院、工作部门应按照批准的人员编配方案配备和使用人员;编配方案需要调整或人员使用需要调配的,须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章 人员的聘用与任免
第十条 人员聘用必须坚持“任人唯贤”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任前考核,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校级干部、二级学院院长和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聘用与任免由董事会决定;中层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与任免由校务会决定;其他人员的聘用与任免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学院院、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聘用与任免的人员须符合工作岗位所规定的任职条件;人事部门和有关的院、处(室)均负有审核、考察的职责。
第十三条 财务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聘用与任免由董事会考察审定。
第十四条 对新聘用的人员原则上约定试用或见习期。
第十五条 由人事部门代表学校与新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书。
第十六条 二级院、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两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制度,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年龄限制的,须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续聘。
第四章 人员的调配与交流
第十八条 按照有利于发掘潜能,有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要求进行人员的调配与交流。
第十九条 人员的调配与交流应根据工作需要有组织、有计划、按程序进行。。
第五章 人员的工资与福利
第二十条 以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为原则,以吸纳、留住激励人才为策略,建立不同岗位、不同类别、不同职务的工资标准体系。
第二十一条 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校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项构成。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人员的不同类别,分为年薪制工资、月薪制工资、时薪制工资等薪酬制度,工资按月结算发放或预发。
第二十三条 安排值班和加班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发给值班费和加班工资。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所有聘用人员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享受假期或轮休。
第二十六条 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改善聘用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行“逐级管理,分级负责”,根据现实需要设置管理岗位,完善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干部管理责、权、利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十九条 加强人员的考核工作,保证考核的客观性、准确性。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奖惩措施,依法实施奖惩。
第三十一条 人事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考勤、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十二条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拟定,报董事会或校务会研究决定,各工作部门拟定的业务性、操作性规章制度,涉及人事工作的,须由人事部门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