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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学校纪律,规范教职工的行为,保证教职工依法按章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做出的决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三条 教职工依法按章履行职责的行为应予以保护。

第四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五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交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同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适合于在编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 行政处分的种类及其处罚标准

第七条 教职工校内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撤职(或降级);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八条 教职工受校内行政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撤职或降级:24个月。

第九条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包括行政及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级别,不得在年度考核或者全校综合性评比中评选优秀。对受警告处分的,应连续扣除两个月绩效工资;对受记过处分的,应连续扣除四个月绩效工资;对受记大过处分的,应连续扣除八个月绩效工资。对受撤职(或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职务等级(或薪资级别),可视情节降级调离工作岗位;对有职务聘期的,其职务聘期同时予以解除;对降级调离工作岗位的,按新岗位确定其薪资标准。

第十条 教职工受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的,不得再予以专、兼职聘用。教职工受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期满后可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或薪资级别)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对解除撤职(或降级)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或级别)的条件。

第十一条 教职工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需给予处分行为的,或者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原则执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处分。

第十二条 教职工二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酌情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其他负有责任人员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分:

(一)态度积极、能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五条 教职工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和主动挽回损失的,可以酌情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有符合岗位责任追究情形的,对责任人按《西安外事学院岗位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属教学事故的,执行《西安外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可对教学事故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并执行较重的经济处罚标准。

第十七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司法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构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学校财产以及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由学校相关财物管理部门收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违法犯罪的教职工已被国家司法机关处以主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学校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被单独处以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学校声誉及集体利益,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应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个人或者少数人超越规定职权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学校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决定的;

(三)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他人公正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调离岗位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六)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一)不按章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事故、灾害、事件或案件发生的;

(二)发生事故、灾害、事件或案件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负有款物或文档管理职责而疏于管理,致使被贪污、挪用、遗失、损毁等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在规定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或值班时间擅自脱离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无故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工作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可酌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他人,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五条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或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工作秘密,或者泄露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酌情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工作时间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非经批准在其他组织、单位实质性兼职工作的,严重影响学校工作或对学校利益造成损害时,酌情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道德败坏,对学校声誉或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三十条 有参与封建迷信、吸食毒品、参与淫秽活动等违反社会法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在工作时间赌博的、屡教不改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二条 对教职工给予处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人事部门代表学校承办行政处分事务,执行学校处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必要时,由学校委派人员成立违纪调查工作小组,负责违纪事件的取证调查工作。教职工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处分权限作出暂停职务决定。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教职工进行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校委派人员组成违纪调查工作小组,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件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构报告。

(二)学校安排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三)学校研究,作出对该教职工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事件的处理决定。

(四)学校将处分决定以行政公文或书面通知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以起到教育和惩戒的作用。

(五)人事部门及时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本人签字后将有关材料进行工作归档。

(六)受处分的教职工期满解除处分的,由人事部门按规定执行,并及时通知其本人。

第三十五条 对教职工违法违纪事件进行调查的工作小组,应当由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员组成;接受调查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三十六条 执行或者参与教职工违法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委派机关发现执行或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做出回避安排;被调查的教职工以及与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属近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七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自批准调查之日起一周内作出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部门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申诉

第四十条 教职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根据《西安外事学院教职工申诉暂行条例》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已经西安外事学院第二届一次教代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部门负责解释,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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