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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泄密事件查处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    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西安外事学院保密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人;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出处理;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应当尽快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并立即进行查处工作。保密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汇报。

    第五条  在泄密事件查处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保密委员会请示,保密委员会应尽快给予答复。

    第六条  在泄密事件查处工作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终结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泄密事件已经调查清楚;

(二)已经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对泄密责任者已经做出处理;

(四)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已经采取加强保密工作的措施。

    第八条 泄密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二个月。自报告之日起二个月未能终结的,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部门)应当说明原因。逾期未见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校保密委员会应当予以检查、督促。

    第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十条  保密委员会与学校相关部门查处泄密事件的协调配合工作,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同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委检查机关查处泄密案件协调配合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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