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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24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主要由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及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决定。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尊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规定缴费注册;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5分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在条件相同时优先考虑。

第九条 各学院要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

第十条 每年9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高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以及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将名额计划分配到各学院,在全校范围内择优评审和推荐。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陕西省教育厅专户拨付。

第十二条 每年度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管理办公室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每年9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本校的有关规定,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小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本学院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议并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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