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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24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以及《西安外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我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以及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学生教育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公室、教学管理办公室、招生办公室领导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组成。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综合办公室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单位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招生办公室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各学院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学籍所在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学院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学院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4.结果公示。各学院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5.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各学院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立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七条 各学院和各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八条 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学院,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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