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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24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

为认真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5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学习期间,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统招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五年一贯制)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内容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校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有“奖、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学费缓交等内容组成。

第七条 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市、县(区)入学救助金组成。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运行机制,积极帮助引导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按照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对各项勤工助学活动要落实责任、热心服务、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学校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低于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十四条 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按照学校制定的相应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统招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统招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然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要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学校奖助学金渠道。

第十七条 学校对各类资助内容要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学生教育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教学管理办公室、招生办公室领导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综合办公室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在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的6%资助经费总额中核定学校资助机构的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直招士官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精准资助资金等。专户实行分帐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考核及激励机制。每年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要按照《西安外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统一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西安外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外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外事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相关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时完成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坚持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纪检、财务审计、学生教育管理等部门要加强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应通过取消资助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成才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引导和组织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的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利用校报、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及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校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引导全校师生积极参与和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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