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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处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10-24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严肃校纪,端正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违纪事实与处分界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参与进行邪教、迷信活动。

第六条 对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酗酒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并承担受害者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

第七条 参与贩毒、吸毒、走私、贩私、传销等非法活动,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四条处理,其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校勤工俭学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外,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学生书院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无故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其他违反书院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涂改、冒领、冒用印章、各类证件、证明、证书或其他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推荐、评奖、违纪处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教室、校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违反大学生文明道德行为规范,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其参与者。

(十一)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门卫管理,无理取闹,谩骂、殴打校警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者按照《西安外事学院学生考勤请假制度》和《西安外事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未提及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

(六)违纪群体的首要分子;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所在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院各种奖励、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有关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程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各学院院务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各学院院务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研究决定,校长签发;

(三)学生打架、盗窃等违纪事实尚不具备立案条件的,由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具备立案条件的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四)涉及两个以上学院学生违纪的处分,由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分的程序

(一)处分决定做出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本人申请,各学院可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三)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送达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具体程序如下:

1.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教育办公室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管理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生处分 设置期限,处分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算起。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毕业班学生处分期限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到期按规定程序及条件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学生的违纪处分可以按照规定予以解除:

1.解除违纪处分申请应在违纪处分期限满后提出;

2.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写出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学院根据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经院务会研究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各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查证材料、解除处分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及学生本人档案,违纪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开始生效。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校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解除一切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开除学籍,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在校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技工类学生、五年制大专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的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学校下发的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此件为准,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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