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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10-24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和《西安外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奖励项目与方式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鱼化龙十大校园之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分为学校和学院两个奖励等级。

学校表彰奖励,由学校组织实施。学院表彰奖励,由学院组织实施,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教育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通常在学年终进行。对在大型活动或有影响的事项中成效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可以随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奖励评选条件

第八条三好学生应是入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在校在册学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爱党、爱国、爱校,重视时事政治学习,作风正派,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注重个人品德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懂礼貌,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大家服务,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二)学习好: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勤奋;自觉维护学习秩序,遵守课堂及考试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学习成绩优良,各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上一学年《品德行为养成》课程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

(三)身体好: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及课外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讲究个人卫生,维护集体卫生,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是在团学组织或者班级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干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

(二)各科考试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上一学年《品德行为养成》课程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组织、带头参加社会工作,密切联系学生,作风正派,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各项工作有突出成绩。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应是应届毕业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和实践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基本要求。

(二)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秀,各科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在校期间《品德行为养成》课程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

(三)道德品质好,综合能力强,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积极就业、择业、创业,在应届毕业生中表现突出,没有违纪记录。

三好学生或受到学校、学院其他表彰的学生优先入选。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干部应是在团学组织或者班级担任一定职务的应届毕业学生干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二)各科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在校期间《品德行为养成》课程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密切联系学生,作风正派,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各项工作有突出成绩。

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和立志志愿服务西部的学生干部优先入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

(一)上一学年度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处分期限与参评学年重叠的;

(三)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的;

(四)在评奖中,有请客、拉选票等行为的;

(五)故意拖欠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的。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班风、学风好:班级学生积极要求进步,同学之间团结友爱,相互帮助,班干部以身作则,凝聚力强;学习成绩在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班级中居于前列。

(二)集体活动开展好: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在各种比赛中成绩优异。

(三)教室、宿舍卫生好:在各级卫生检查、评比中,教室及宿舍卫生良好,并能保持之,文明宿舍居年级前列。

(四)规章制度执行好:班级学生无故意拖欠学杂费现象,参加各类考试无作弊行为发生,学生一般违纪率为全年级最低。

第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的申请、评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学年各科成绩平均85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上一学年《品德行为养成》课程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

(五)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凡具备上述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入选:

1.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或通报表彰的;

2.在国家级竞赛(评比)中获奖的;

3.在科研方面有创新成果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

4.在省级学习评比中获前三名的;

5.被树立为校级以上先进典型的;

6.有其他突出事迹或重大贡献的。

第四章奖励评选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的表彰奖励,由学院院务会审批,院长签发,报学生教育办公室备案;学校的表彰奖励,由学院综合办公室组织审查,学院院务会提名,学生教育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校长签发。

评选结果应在批准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由辅导员公布学校评选条件,根据学习成绩、出勤率、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组织班委会讨论开展班级评选;

校级三好学生的数量应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1%。院级三好学生的数量应不超过本院学生总数的5%。校级学生团体、组织的评选指标单列。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辅导员公布学校评选条件,根据学习成绩、出勤率、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组织班委会讨论开展班级评选;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数量应不超过全校学生干部总数的2%。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数量根据学院教学班级的数量而确定,原则上每个班级评选2名。校级学生团体、组织的评选指标单列。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辅导员公布学校评选条件,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出勤率、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组织班委会讨论开展班级评选;优秀毕业生评选数量应不超过毕业生数量的2%。校级学生团体、组织的评选指标单列。

(四)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辅导员公布学校评选条件,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出勤率、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组织班委会讨论开展班级评选;

优秀毕业生干部评选数量应不超过毕业生干部数量的5%。校级学生团体、组织的评选指标单列。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年级组组长召集辅导员会议,公布各班学习成绩、作风纪律、卫生管理以及参加各项活动的成绩等情况,组织进行评选工作;各学院综合办公室组织年级组长或辅导员代表进行评选的审查,学生教育办公室进行审核报批工作。

各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数量应不超过学院班级数量的5%。校级先进班集体的数量应不超过全校班级数量的2%

第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选:各学院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依据评选条件,对申请学校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查,提出评选意见(附个人材料);学生工作部学生教育办公室负责审核、报批工作。

学校奖学金的等级分为:

(一)特等奖:金额5000元;

(二)一等奖:金额3000元;

(三)二等奖:金额2000元;

(四)三等奖:金额1000元。

奖学金由财务管理办公室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

第五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表彰工作一般应在每年9—10月份开展。

给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校级奖励金额为300元人民币)。

对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应按奖励权限决定撤销奖励。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工作同时进行。给予先进班集体颁发奖状和奖金(校级奖励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工作在每年5月份进行,表彰奖励在学生毕业前进行,由学校表彰奖励,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制式登记表,并负责完整、真实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技工类学生、五年制大专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对某数量以上的规定包含该数量。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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