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主要由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及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决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规定缴费注册;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8.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九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于每年9月1日前,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高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以及各学院计划内在校生人数,将名额计划分配到各学院。
第十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由陕西省教育厅专户拨付。
第十一条 每年度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管理办公室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小组组织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按照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学院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学校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以银行卡转账按每年分两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4.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