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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10-17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队伍,增强我校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西安外事学院在编的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以西安外事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基本的道德规范。

(一)全校师生员工在从事各类学术活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泄露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二)学术活动要以探索真理为目的,以遵循科学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为原则,切实维护学术活动的高尚、纯洁与严肃。

(三)学术活动要以繁荣学术研究、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等行为。

(五)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四条  恪守基本的学术规范

(一)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二)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优质地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六)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

(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五条 杜绝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必须坚决反对和杜绝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不端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五)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教学与研究部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人力资源办公室、宣传策划办公室、科研管理办公室、教学管理办公室、学生教育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宏观指导、督促、检查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接受重大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理决定,必要时报校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 在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立学术道德专家委员会,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审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该委员会受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领导。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专家委员会由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公平客观、清正廉洁的资深专家(79人)组成。

第九条 学术道德专家委员会在处理有关学术失范行为时,应成立对其负责的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成员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调查师生员工以及以西安外事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做出鉴定。必要时成立专家组参与工作(专家组为针对专业性较强的学术活动调查分析而临时设立)。

  (三)接受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署名举报和投诉。

  (四)根据鉴定结果,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对未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同志予以澄清。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院(部、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维护学术道德和诚信方面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如有必要,制定本单位学术道德行为实施细则,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学生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应立即报告校学术道德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结果(包括处理或澄清)。

第四章 处理与申诉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及要求

 (一)一旦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校学术道德专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成调查工作组及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

  (二)校学术道德专家委员会根据调查工作组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调查的结果向当事人公开,允许当事人就被举报的事实向校学术道德专家委员会进行解释和申辩。

()调查认定过程实行回避制度,但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对我校师生员工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各项情形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和后果较轻,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予以诫免谈话,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撤销通过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或暂缓职务晋升。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处分的等级按《西安外事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校学生处分的等级按照《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撤销通过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诉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师生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道德专家委员会调查,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订。

 

 

                                       2017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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