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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建设
西安外事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组织部      发布时间:2021-04-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新形势下从严治党,把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融为一体,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党中央和陕西省委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包括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确定等次等环节。民主评议党员要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四季度组织完成,也可把民主评议党员与年终总结等工作结合起来完成。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是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的方针,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评定党员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评议的对象是党员组织关系在本校的全体党员。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

第五条 对党员进行评价,要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准则为根本依据。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理想信念。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教工党员在工作中是否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学生党员能否团结同学、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实践活动,在工作和学习中成绩突出。

(二)政治态度。是否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能否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认真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三)关键时刻。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急、难、险、重工作中能否冲在前面。

(四)遵章守纪。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有无违反党纪、校规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五)群众反映。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群众观点、群众态度是否和本职工作结合起来,群众反映是否良好。

第六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也可根据本单位党员工作性质及不同特点、不同对象,制定具体的党员评议细则。

第七条 根据条件和标准,对党员进行评价,一般按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四个等次进行评定。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党支部党员数10%左右。

第八条 优秀党员,能够出色地完成党组织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或有出色贡献。

第九条 合格党员,能够全面、认真地履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条 基本合格党员,其表现与合格党员的标准及条件相比还存在差距,但又够不上不合格党员。

第十一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那些丧失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根本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其主要表现是: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XXX”等邪教组织。

(二)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课堂、公共场所或网络媒体公开发表、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传播政冶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盲论。

(三)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对师生困难和诉求漠不关心,办事推诿扯皮,与师生争利,甚至侵害师生权益。

(四)学习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很好完成本职工作。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不到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五)组织纪律散漫。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严肃、不认真,简单应付。以忙于教学、科研、学习等为借口,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领导干部不按要求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政治活动。

(六)道德行为失范。不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乐,情趣低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不端,在科研工作中造假、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上课信口开河,传播有害言论,片面误导学生。违反诚信,考试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凡具有上述现象之一者均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二条 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除要开除党籍外,是指党员的行为在某些方面违反了党的纪律,从总体上还没有丧失党员条件,评议中要依本人认识态度及在师生中影响程度予以评定。

第三章 方法与步骤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用民主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实事求是地对党员进行评价。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评议时把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结合起来,面对面评议与背靠背评议结合起来,集中评议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必须是领导班子健全,有较强战斗力的基层党组织。如不具备这一条件,则应先整顿调整好领导班子,再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部署。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做出具体安排。以党支部为单位,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分析党员队伍状况,确定民主评议的重点,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召开支部大会,向党员讲清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目的、意义、要求、方法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要求党员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参加评议。

(二)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有关文件,进行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并与形势教育、党性党纪教育、法制教育等紧密结合起来。学习方法应多种多样,讲究实效。

(三)召集党员和师生代表听取对党员的意见。各分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本单位情况,采用不同方式方法听取所属党员的意见,为评议党员作好准备。

(四)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好自评互评。由党员本人对照党员标准、条件,在党支部会上,对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党员互相评议时,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

(五)党支部根据党员、群众评议情况,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党员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定。

(六)党支部将评议结果报分党委、党总支,各党分委、党总支报校党委审查。各单位评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以书面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

(七)对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评议情况和认定结果同党员见面,由党支部委员分工负责,找党员谈话,听取本人意见。

(八)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民主评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讲评。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注意层次性,不同层次的党员要各有侧重。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评议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基层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评议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和组织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等情况。

第十七条 基层党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时,校党委和分党委、党总支要加强指导,并建立督导制度。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各级党组织应进一步完善党内各项制度,制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措施。

第四章 表彰与处置

第十九条 表彰与处置是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表彰与处置的目的,是充分调动和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同心同德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任务及学校发展目标而奋斗。

第二十条 优秀共产党员在合格党员中评选产生。要求各项考核指标居于前列,或在某一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先进事迹在校内外、党内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每两年评选出的优秀共产党员,在“七一”进行表彰。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由党支部推荐、分党委、党总支审查通过,报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处置包括两个方面,对违纪党员执行党的纪律,对不合格党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形式进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应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其存在问题的性质、程度、对待问题的态度、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本人应负的责任,准确地把握尺度。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要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防止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同时要认真执行政策,防止借机打击报复。对不合格党员应注重做好教育帮助工作,经教育不改,视不同情况分类妥善进行处置。

(一)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的要求,作除名处理。如果因年老体弱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发挥党员作用或其他客观原因要求退党,应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仍坚持要退的,准其退党。

(二)对存在“三不”: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问题的党员,应按以下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1.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存在“三不”问题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不愿改正的,予以除名。

2.党员在单位变动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个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六个月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三)对革命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应该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四)对没有履行党员义务和不起党员作用,但教育后认识了错误决心改正,并强烈要求留在党内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处理,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但不宜少于半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章规定的义务和权利。限期届满仍不合格的,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应教育、劝阻,经教育后仍坚持宗教信仰、参加宗教活动的、应劝其退党。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当作宗教活动看待。对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应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党纪处分。对误信邪教的、要帮助教育,对痴迷不悟或参与邪教活动的,应给予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或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视情节轻重,一般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党员,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建议开除党籍。

第二十七条 上年度定为不合格党员,本年度有较大转变、表现较好的,定为基本合格党员,表现特别突出的可定为合格党员,须报党委批准,上年度定为基本合格党员,本年度仍属基本合格党员范畴,应定为不合格党员,限期改正或劝退、除名。

第二十八条 党员违反党纪该做纪律处分的,不能用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来代替。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从宽处理,使其留在党内。如果在违反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能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则应针对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第五章 组织处理程序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条 党员违反党纪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按照纪律处分程序、规定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民主评议定为不合格党员后,党支部应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落实后写出综合报告,报校党委审查。

(二)召开支部大会,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置意见,听取党员意见,受处置党员可以说明情况并有权申辩,到会正式党员对处置意见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应到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如果受处置党员接到支部通知后表示不愿到会,并经过做工作仍坚持不到会的,不影响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大会形成决议后,应通知本人。

(三)党支部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并让受处置者在“本人意见”栏签署意见,有关材料要与本人见面,如果受处置者拒绝签署意见,应对其进行教育,若劝说无效,党支部仍可上报,并在“本人意见”栏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时,除要报“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外,还要附主要事实的综合报告、证明材料和本人的检查。要求退党的还要附退党申请书。

第三十二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应认真审查党支部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定及主要事实材料,再召开党员大会和党总支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处置决定应党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一般由各分党委、党总支审查,报校党委审批。具体手续由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对进行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还应将帮教计划和具体措施等材料报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通过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定,从上级党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处置决定批复后,党支部负责人应与被处置的党员谈话。如果受处置者对处置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应热情接待。对于确属坚持错误和无理取闹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离开党的队伍的人,党组织要团结他们,不得歧视。如果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有入党要求还可以重新入党。

第三十五条“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按规定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组织应指定党员负责帮助教育,提出帮教措施,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每季度听取一次思想汇报,半年进行一次分析、考察到期后及时鉴定。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七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要切实加强对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领导,各院书记要亲自抓。要加强对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搞好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情况,并对下级党组织民主评议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防止形式主义。要成立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导组,检查、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派人参加。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过程。

第三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向上一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汇报,并向党员大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外事学院党委所属各级党组织。

第四十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