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的科研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培养人才、创新知识、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的职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的科研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有利于科学研究和自主创新的新机制。
第三条 为加快实现综合性、国际化特色的国内一流民办大学目标,我校高度重视学科建设,将科研工作放在学校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专业建设的支柱地位来认识,确立“以科研为先导,以教学为中心,科研促教学”的指导方针。以教育教学和应用性研究为主,逐步形成学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协调发展,相得益彰的研究格局。结合我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特色,不断加大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用型研究的力度和比重。
第四条 继续保持和突出我校在经管学科、人文学科、护理学科及民办教育研究、创业教育研究等方面的优势,立足创新,强化特色,逐步扩大新领域。
第五条 从学校的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大局出发,结合教师个人的发展实际,有计划的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积极搭建科研平台,创造科研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六条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加强教师团队建设。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科研管理措施,激发教师的科研热情与活力,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
第七条 教学与研究部在董事会、校务会领导下,负责全校科研工作的管理。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科研工作组织与落实。
主要职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制订科研管理制度和办法;做好各二级院、独立教学部门的科研业务服务保障,以及年度科研任务的落实;积极开拓各类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做好项目的申请、立项、结题鉴定、成果认定、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奖励的组织管理,协调校内各有关部门,切实帮助教师解决在科研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跟踪项目进度,监督科研经费使用;优化考核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不断提升我校科研总体实力。
第二章 科研规划与科研项目
第八条 学校制定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计划。中长期科研规划每五年修订一次,内容包括:学科建设及其发展方向,重点研究领域和项目,科研工作的战略措施及保障条件等。年度科研工作计划主要规划年度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指标、重大学术活动安排等。
第九条 科研项目分纵向、横向和校内立项三大类。纵向项目是指通过国家、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地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是指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并获得经费资助或签有转让、应用合同意向的其他一切科研项目,包括合作科研项目、科技咨询、产品技术开发等;校内立项是指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批准设立的项目。
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应到科研管理办公室办理立项审核(备案)手续后,学校方予以认可。
第十条 学校有计划、有步骤地创造条件,培养和遴选优势学科(专业)及带头人,进行重点扶持。对重点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在项目立项、科研经费、出版资助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教师、科研人员和全体干部职工,踊跃争取各类科研项目,特别是高层次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应用前景的横向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重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获得者,及时兑现有功人员的应得利益。
第三章 项目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研团队的实力,增强竞争力,落实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利,凡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经学校审核(备案)立项的纵、横向科研项目和校内立项科研项目,申报时均须组成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即为项目组长,项目完成后项目组自行解散。
第十三条 项目及项目组长所在部门对该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人力支持,检查、协调项目组工作进度。
第十四条 项目组长的责任和权利
(一)决定项目组的组成,分配科研任务,进行管理和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者解聘项目组成员,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科研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确保项目顺利进展,按质量、时限要求完成研究任务;项目研究范围较大时,项目组长可以设立分项目并指定分项目责任人。
(三)接受项目下达单位、科研管理办公室和所属院系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和结题、鉴定报告。
(四)按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并自主使用经费。项目经费报销按照《西安外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培养青年教师和科研骨干;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项目组成员的应得利益。
(六)如因科研项目未完成,致使学校声誉受损,学校将追究项目组长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科研机构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层部门,是教师发挥聪明才智、团结协作、攻克科技难题的主要阵地,为了有组织、有计划地大力开展科研工作,学校设立实体或非实体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
第十六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一般不列入学校行政机构序列,以挂靠二级学院、独立教学部门建设和管理为主,学校协助统筹协调与指导。非实体科研机构人员的职务不与学校行政级别挂钩;在科研机构工作的教师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规划及发展目标。
(二)具有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合理的学术梯队及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研人员。
(三)有比较健全的学术和行政管理制度。
(四)拥有相对独立或可以依托的办公、科研、实验用房及配套设施,包括必要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五)在研的纵、横项科研项目。
第十八条 新建科研机构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由筹建部门向学校科研管理办公室提交成立申请和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述基本条件和机构名称、成立理由、经费来源、人员组成及希望学校提供的支持等。
(二)科研管理办公室对申报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对其进行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科研管理办公室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的论证结果提出书面意见,报教学与研究部领导审批。
(四)科研机构更改名称或撤销建制,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经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教学与研究部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一)应着力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社会的需要,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有目标、有重点、分步骤地开展学术和科研活动。
(二)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加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高校、研究所等紧密联系,积极争取纵向、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为载体,培养、锻炼一批科研骨干教师队伍。
(三)鼓励校与校、校与企、院与院的有效联合,组成跨学科、跨专业的科研团队,共同承担并完成重大科研任务,不断提高科研创新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在年终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包括成果资料)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科研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考核
科研机构的考核指标分为:指导思想、工作规划、经费与规模、开展科研活动、学科队伍建设和工作实绩等六个方面。主要考核方式如下:
(一)考核工作由学校科研管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组成员以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主,并聘请相关学科有关专家参加。
(二)对科研机构的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9月至12月份。
(三)各科研机构提交自评报告,考核组对照考核相关标准,结合科研机构业绩进行考核评估。
(四)科研管理办公室向全校发布考核结果,并予以备案。对考核优秀的科研机构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提出整改要求。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撤销其机构建制。
第五章 科研经费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各二级院、独立教学部门为开展科学研究而投入或筹集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纵、横向科研项目下达的经费,一律划入学校账户,接受学校财务管理办公室、科研管理办公室、审计办公室管理和审计。研究机构或项目组须在每年科研工作量统计时,将项目的预算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如实上报科研管理办公室。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西安外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一定数额的科研资金,用于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套、校级项目研究、科研成果和科研人员奖励、学术专著出版、学术交流等。
第六章 科研成果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是指通过正式鉴定的科研项目、科研获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含重要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经专家组正式审定验收的教育科学项目结题报告(包括与项目有关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等);被应用、转化的技术成果,被采纳、鉴定的策划、调研报告;经国家专利机构批准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及其技术、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高度重视具有原创意义的创新性科研成果。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勇于冲击学科前沿,力争以创新成果取得国际国内领先的学术地位;但更要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紧密结合教育教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尤其是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生产第一线和企事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应用型研究,解决教育教学、生产实际中的现实难题,推动技术和产品开发利用,为学校和地区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第二十七条 凡是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依据计划下达部门要求进行评审和验收;应用开发与技术推广成果依据计划下达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主持鉴定或验收。
第二十八条 所有科研成果均以成果原件形式报送科研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和备案,作为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纵向科研成果的权属归学校和成果人共同拥有。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西安外事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对科研成果获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鼓励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具体管理办法见《西安外事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 科研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科研队伍建设对学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学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紧密结合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科(专业)建设,依托科研平台,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科研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加强科研队伍建设主要措施:
(一)加强科研业务培训。从教职工的构成实际出发,根据科研工作特点和规律,做好项目申报、研制、结题、论文撰写、成果转化应用等科研业务培训,帮助教职工尽快掌握科研方法,多出、快出科研成果。
(二)发挥传帮带的作用。通过多渠道争取项目,合理调整人员结构,充分发挥专家、学科带头人的资源优势和传帮带作用,积极给中青年科研骨干加任务、压担子,培养“工匠精神”,不断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
(三)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开拓视野,启迪创新思维。加强学术道德教育,规范教师科研行为,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报道科研工作中先进典型和事迹,倡导积极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创新的精神风尚。
(四)强化奖励激励机制。完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加大科研工作奖励力度,鼓励和表彰做出突出成绩单位及个人。增加教师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等方面学术权重,调动教师的科研积极性。
第八章 学术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指学术活动:由学校主办、承办,或独立教学单位教师参加的各种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等。如包括各种形式学术会议、专题论证(研讨)会、国内外著名学者讲学、专题讲座等,也包括各二级院、独立教学部门组织的专业学术活动、学术讲座等。
第三十四条 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术活动的统一协调和管理,负责制定学校年度学术交流计划,组织高层次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以及其它形式的学术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院、独立教学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组织本单位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以及其它形式的学术活动,报科研管理办公室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保障重大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若与本条例有冲突的地方,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