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安全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和《西安外事学院保密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列入学校编制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学校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及重要密品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保密委员会为主管部门,行政部、保障部协同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部门进行具体管理。
第五条 保密委员会是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安全保密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责:
(一)审批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和调整;
(二)协调处理有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安全保密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保密办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密工作管理。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组织解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组织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及申请的申报、审查、审批、上报和备案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要害部门部位人防、物防、技防保密措施的落实和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部门是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
(一)要害部门部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二级保密管理制度并保证在本部门部位的贯彻落实;
(三)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保密措施;
(四)审查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法治宣传教育;
(五)对工勤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法治宣传教育;
(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八条 行政部人事部门职责:
(一)坚持“先审后用”原则,对拟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审查,对不宜在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二)定期组织要害部门部位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培训。
第九条 保障部安保部门职责:
(一)对要害部门部位值班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培训,使其熟悉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措施;
(二)定期对物理入侵、窃听和窃照等方面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防护方案。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和调整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遵循“最小化”原则。
第十一条 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程序:
(一)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标准,对本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初步审定,并填写《西安外事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定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审查;
(二)学校保密办组织人员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现场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定;
(三)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将审定后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汇总,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要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做出相应调整和变更,填写《西安外事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变更申请表》,报学校保密委员会;需要撤销的,填写《西安外事学院撤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批表》,按照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程序进行审核。
第四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综合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须采取安全保密隔离措施,应安装防入侵报警装置、视频监控和电子门禁系统;
(二)配备安全值班人员24小时中控室值班;
(三)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密码文件柜及手机存放柜,一层要害部门部位要安装防盗窗。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各类技防设施、设备、器材必须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第十七条 要害部门部位应制定二级保密管理制度,落实部门、个人月保密自查,并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十八条 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无线移动通信设备(如手机和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计算机),禁止带入具有录音、录像、拍照和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不得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因工作需要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外来人员,必须逐级审批并有专人全程陪同,填写《外来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批表》,外来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外来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登记表》。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原则上不接待涉外参观。确需接待,应报上级保密委员会和外事部门审批。经过审查批准后,应预先制定保密方案,对现场进行保密检查,严格按照预定的范围、路线和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