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外事学院涉外活动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外活动是指学校组织或派出人员参加的,在国(境)外或国(境)内举行的,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展览和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重点加强参加人员的保密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审查、审批和提醒制度,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 学校组织涉外活动的单位(部门)和参加涉外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公开的涉外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在公开的涉外活动中发表论文和提供资料,必须办理保密审查、审批。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或向境外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或向境外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
(四)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信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五)在国(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
(六)在国(境)外所携带的行李经过运输过程后,应即时检查有无异常迹象。在旅馆住宿期间,行李物品应妥善保管,如发现有锁被撬、箱内东西被翻乱等迹象,要立即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七)在国(境)外遇到或察觉外国情报机关采取政治毒害、物质利诱、色情勾引、栽赃陷害、寻找把柄等手段威胁、讹诈、策反时,要站稳立场,冷静应对,巧妙处置,并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
(八)不随便要求对方提供内部资料或实物,如对方友好人士主动赠送,应将资(材)料送至我驻外使(领)馆,请信使捎带回国。
(九)发生泄密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或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国内涉外活动)。
第五条 学校对涉密人员参加涉外活动实行保密提醒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校涉密人员参加涉外活动,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和在国(境)内参加涉外活动办理有关保密审查前,应首先到学校保密委员会履行保密提醒制度。
(二)学校国际部负责告知参加涉外活动的涉密人员应遵守的保密守则和要求,提醒涉密人员应注意的保密事项,必要时对涉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保密教育。
(三)涉密人员须签订《西安外事学院涉密人员对外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四)学校国际部在确认涉密人员已经履行保密提醒制度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或参加国(境)内涉外活动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学校参加涉外活动的人员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资料,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保密审查、审批手续:
(一)涉密人员要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
(二)学校保密办对上述审查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审批手续。
(三)涉密人员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的,须填写《西安外事学院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审批表》,通过审批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携带出国(境)参与涉外活动。
第七条 学校组织涉外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并需由主办、承办单位(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西安外事学院组织涉外活动保密审查审批表》一并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