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使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西安外事学院保密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应遵循“广泛宣传和重点教育相结合,全员普及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纳入到保密工作基础管理中来,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
第二章 保密法治宣传教育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对全校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和协调,负责审定学校年度和大型保密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按照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全校的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党委宣传部负责起草学校保密法治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和安排全校性的保密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党委组织部负责学校涉密人员、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新入职干部和教职工的年度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国际部负责学校人员出国(境)前的保密教育。学工部、校团委负责组织和安排新入校学生的保密法治宣传教育。
第六条 学校各学院、工作部应按照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要求,根据学校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做好本单位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结合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保密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定期开展以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为重点的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详实记录。
第七条 各学院、工作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和实施,完成学校年度保密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安排的内容,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学校涉密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法治教育工作。
第三章 保密教育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一)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规及上级的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二)保密工作形势和任务、地位和作用;
(三)各项保密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四)保密应知应会内容,保密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
(五)保密范围、密级确定、密级变更、解密等基本知识;
(六)保密技术防范知识和技能;
(七)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知识及防护措施;
(八)泄密事件案例;
(九)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安排的相关宣传教育内容。
第十条 保密法治宣传教育类型:
(一)新入职员工的保密法治宣传教育;
(二)进入涉密岗位前的保密法治宣传教育;
(三)在岗涉密员工和学生的保密法治宣传教育;
(四)涉密人员出国(境)、调动、辞职和退休前的保密法治宣传教育;
(五)参加外事活动和其他重要涉密活动前的保密法治宣传教育;
(六)节假日前的保密法治宣传教育;
(七)专兼职保密干部的保密法治宣传教育;
(八)其他根据规定和需要进行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的。
第十一条 保密法治宣传教育方式:
(一)保密知识讲座;
(二)保密专题讨论;
(三)举办学习班、培训班;
(四)自学各种保密知识材料;
(五)网络培训系统、广播、电视、书刊、音像制品、橱窗等;
(六)组织参观展览;
(七)保密知识问答和竞赛;
(八)播放保密宣传片;
(九)其他形式。
第四章 保密法治宣传教育的要求
第十二条 保密法治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及时传达学习国家和上级机关的保密要求,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掌握保密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涉密人员、涉密载体、计算机及信息系统、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要害、涉密会议活动、教学科研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力求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的涉密人员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均应填写《西安外事学院涉密人员上岗教育培训登记表》、《西安外事学院保密工作教育培训记录》,详细记录培训的相关事项。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单位组织的各类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要求参加人员严格履行签到制度,详细记载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培训人、培训内容、学时等信息,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记录纳入保密工作档案管理,作为单位和个人阶段保密管理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要进行考试,考试结果作为涉密人员保密考核的一部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