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高等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西安外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规范教代会工作程序,确保教代会在推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杜绝权利腐败和学术腐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职 权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1.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财务状况以及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劳动用工制度、集体合同草案)、工资标准、奖酬金分配办法、职称评定办法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民主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二)学校董事会和校务会在制定重大改革方案时,应事先向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通报有关情况,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方案形成后,应在教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发给教代会代表进行酝酿。董事会和校(院)长根据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后方可提交教代会做出实施决议。
(三)学校制定有关教职工工资标准、奖惩办法以及生活福利等重大方案时,学校决策机构要与教代会代表充分协商,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提交教代会进行讨论。对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实施的方案,应向教职工说明情况后可先试行一年。一年期满,提交教代会重新讨论,讨论通过后由校(院)正式颁布实施。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向教代会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应结合学校实际,在校董事会、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可以利用教代会或年度考评结合进行,评议形式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打分测评等形式,评议结果报董事会、校党委。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的选举:
1.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均有资格当选教代会代表。
2.教代会代表依照学校教代会选举办法,以工会分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3.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30%,具体比例根据学校实际确定。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勤人员,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4.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增补本单位的代表。代表任期内校内调动可保留代表资格,并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的活动,原调出单位不再补选。教职工因劳动合同终止或其他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所在单位增补。
(二)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三)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五条 西安外事学院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每5年为一届。没有特殊情况,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教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表决有关事项须要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
1.成立由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工会主席和行政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组、会务组、宣传组、提案组、代表资格审查组等。
2.制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代表和组成代表团。
3.征集提案。
4.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时间。大会时间、议题须征得董事会、校(院)长的同意和支持。
第七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
1.学校应在二级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其性质、职权与教代会相同。
2.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工可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听取本单位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教代会议题。
3.学校二级单位工会应就二级教代会的成立、召开、日程安排、中心议题、形成决议等事项,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1.教代会根据学校实际,设立校务公开、提案工作和劳动争议调解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各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由具有专门知识的同志和工会委员担任,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提名,提交教代会确认。
2.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其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学校工会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九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教代会代表围绕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后提出提案。提案可由个人提出,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个人提案应至少有3人以上附议。
2.提案表的填写做到内容具体,书写规范,提案应实事求是,一事一案,分析清楚,建议具体,并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
3.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分类,按照立案原则进行审查立案。重大提案提交教代会团长联席会议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教代会议题。
4.经审查获准立案的提案,要确定承办部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要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将立案情况向校务会报告,立案的提案应提前送交院长。不能如期办理的,要及时告知代表。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除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外,还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提案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十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负责大会期间的会务工作;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3.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4.培训教代会代表,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
5.组织召开代表团团长联席会,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6.组织协调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研,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动员引导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7.指导二级单位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8.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9.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教代会和工代会可合并召开,但届次不能混淆。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不参加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