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聘用程序
(一)应聘学校教职工,应聘人员须到人事部门填写《 西安外事学院聘用人员登记表》 ;人事部门根据聘用岗位的要求,审核应聘人员持有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专业等级(资格)证等证书,并存留上述证书的复印件。
(二)人事部门和拟用人部门及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专家共同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察,提出聘用意见。
(三)拟聘用为中层行政管理职务的报校务会审议,校长批准,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领导批准聘任。
(四)专职教师聘用前须进行试讲(高校教授、副教授和在本校任兼职教师一个学期以上的,可不试讲)。
试讲课目应根据专业需要预先指定。试讲工作由人事部门教务部门、教学督导室和相关二级学院组成的评议组负责实施。评议组成员填写《 教师试讲评审意见表》 ,综合评议意见后,由人事部门报校长审批
(五)本校行政管理人员申请代课,行政管理人员申请转聘教师岗位,按《关于行政管理人员兼课工作的暂行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试讲,由人事部门、教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出具审批意见,主管校领导批准。
(六)聘用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到岗并办理相关手续;从到岗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二条 聘用条件
(一)聘用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和现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公民道德准则;热爱学生,热爱学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履行职责和协作共事的能力;工作勤奋、务实、责任感强;服从组织管理,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身体健康和心理素质良好。
(二)聘用从事本科、专科教学的专职教师,年龄应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内,所学专业或长期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与聘用专业相一致;一般应是博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历)毕业;高校在职或退休的教授、副教授、讲师;为高职生授课或从事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人员,具备“双师”素质的,学历可适当放宽。
(三)聘用从事中等职业技术教学的专职教师,一般应为硕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历)毕业;有五年以上教学经历的,可放宽至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聘用辅导员,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一般应是硕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历)毕业,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在党政军群机构、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教育工作的,或在大学和研究生阶段学习期间担任过学生管理干部的可优先选聘。
(五)聘用处室行政管理人员,一般应在55 周岁以下,具备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必须是该专业毕业或有过该专业二年以上的岗位工作经历。
(六)聘用工勤管理人员,男性应在55 周岁以下,女性应在50 周岁以下;特殊工种须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合同签订
(一)聘用人员到岗后的一个月内由人事部门负责与之协商订立书面合同。
(二)《 劳动合同书》 由人事部门拟制,董事会审定。
(三)一次签订合同期限应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岗位、不同职务有所区别。
(四)聘用人员合同期限须包含试用期或见习期。试用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应届毕业的大学本科生、专科生实行见习工作制,见习期限一年。
第四条 试用(见习)考核
(一)考核分工
聘用中层干部或中级以上职务或同级职务的,试用(见习)期的考核由人事部门牵头组织负责,其他人员由所在工作部门负责。被考核人对考核结论有重大分歧时,由校务会组织复核。
(二)考核时间
考核应在聘用教职工试用(见习)期满前一周内完成。确有特殊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及时向被考核者说明,并最多延长3 天。
(三)考核内容与结论
聘用教职工试用(见习)期的考核侧重于是否符合聘用标准和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通过其履行职责的过程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效果、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提出按期转正、提前转正、延长试用期、不予转正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意见。
(四)考核要求
一要有组织地进行考核;二要坚持标准,防止和克服任人唯亲和“走过场”。三要紧密结合平时考察,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四要及时告知本人考核结果。
第五条 完善档案资料
聘用人员的业务档案资料由人事部门负责建立;用人部门和相关部门亦应及时掌握和形成聘用人员的主要情况材料。档案资料须有《 西安外事学院聘用人员登记表》 、《教师试讲评审意见表》 、相关证件的主件和复印件等。
第六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