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育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与聘任
(一)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2.按资定岗、分级考核。
3.保障教学、凸显育人。
4.公平竞争、择优聘任。
5.师德优先,突出实绩。
6.统筹发展,科学规划。
(二)岗位设置
将辅导员岗位和教师岗位进行完全融合,统一执行专任教师岗位聘任与聘期考核相关制度规定。专任教师岗位设置为特设岗位、关键岗位、重点岗位、重要岗位和基础岗位共五大类十三级。具体岗位设置如下表:
岗位类别 |
教学及科研型 |
教学及教育管理型 |
教育管理型 |
岗位 类型 |
特设岗 |
关键岗 |
重点岗 |
重要岗 |
基础岗 |
岗位 层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 级 |
十一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
(三)上岗条件与岗位职责
1、一级岗位上岗条件与职责
属该学科领域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具有教授任职资格,原则上应具备博士研究生导师身份和博士学位,有稳定的学术团队,主持过国家重大或重要科研项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经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能站在本学科领域前沿,运筹、协调和统领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工作,有组织和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的能力与经历,综合素质和能力突出。
一级岗位人员在聘期内应承担以下职责:
(1)为学校本学科领域提供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咨询意见,统领和指导本学科范围内各专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等工作任务。
(2)获取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等重大项目奖1项及以上,或在申报硕士培养资格等重大工作项目中取得突破性成绩。
(3)负责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成长与发展。
(4)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84学时,且教学效果优秀。
(5)年均科研积分≥320分,且聘期内(2年)应完成《西安外事学院教职工科研工作量计算与考核办法》中规定的该岗位级别所对应的科研质量要求。
(6)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和教育教学服务工作,年均教育服务积分≥50分。
2、二至四级岗位人员上岗条件与职责
属该学科领域省内外知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具有教授任职资格,有相对稳定的学术团队,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课题,曾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要科研项目;主讲过2门以上主干课程;出版过该学科领域有影响的专著或被广泛使用的统编教材,或在国家级期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科研论文。
二至四级岗位人员在聘期内应承担以下职责:
(1)指导或牵头负责本学科范围内各专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等工作任务。
(2)获取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等重大项目奖1项及以上,或在申报硕士培养资格等重大工作项目中取得突破性成绩。
(3)负责本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
(4)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84学时,且教学效果优秀。
(5)取得一定科研成绩,且聘期内(2年)应完成《西安外事学院教职工科研工作量计算与考核办法》中规定的该岗位级别对应的科研质量要求。
(6)各级岗位年均科研积分(S)要求分别是:
二级岗位:S≥260
三级岗位:S≥230
四级岗位:S≥200
(7)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和教育教学服务工作,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年均教育服务积分≥50分。
3、五至七级岗位人员上岗条件与职责
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或其他系列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并经学校认定相当于副教授任职资格者,具有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任职资格者可高套五至七级岗位聘任。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掌握本学科最新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在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主讲过2门以上的专业课程,教学效果优秀;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主持过课程改革项目或教改项目,主编或参编过教材;有组织和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的能力和经历,综合素质和能力突出。
五至七级岗位人员在聘期内应承担以下职责:
(1)参与本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
(2)前三参与获取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等重大项目奖1项及以上,或在申报硕士培养资格等重大工作项目中发挥骨干作用。
(3)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0学时,且教学效果优秀。
(4)取得一定科研成绩,且聘期内(2年)应完成《西安外事学院教职工科研工作量计算与考核办法》中规定的该岗位级别对应的科研质量要求。
(5)各级岗位年平均科研积分(S)要求分别是:
五级岗位:S≥160
六级岗位:S≥140
七级岗位:S≥120
(6)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和教育教学服务工作,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年均教育服务积分≥100分。
(7)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情况,可承担学生思想教育及事务管理相关工作。
4、八至十级岗位人员上岗条件与职责
具有讲师任职资格,或者其他系列中级以上任职资格并经学校认定相当于讲师任职资格者,1975年1月1日后出生者应具有硕士学位;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实践工作经历,且教学效果良好;具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知识,熟悉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具备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和教育引导能力;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参与过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研究工作。
八至十级岗位人员在聘期内应承担以下职责:
(1)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56学时,且教学效果良好。
(2)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3)各级岗位年平均科研积分(S)要求分别是:
八级岗位:S≥80
九级岗位:S≥70
十级岗位:S≥60
(4)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和学生管理工作,每人可承担50名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年均教育服务积分≥150分。
(5)在教学、科研方面表现突出且教学工作量超过16学时/周的,课时超额部分可按照1:1比例核减部分教育服务工作量。
(6)教师超额完成岗位目标教学或教育服务任务的,若科研积分不足时,教学或教育服务积分超额部分可按照1:1比例核减部分科研积分。
5、十一至十三级岗位人员上岗条件与职责
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及事务管理的专任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应是中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教育引导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具备基本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素质。新聘未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硕士生从十一级起聘。
十一至十三级岗位人员在聘期内应承担以下职责:
(1)参与书院建设工作,服从书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原则上未承担教学任务人员须参与书院值班工作,确保书院的安全稳定;承担教学任务人员原则上不参与书院值班工作,如工作确有急需,可适当安排其参与值班。
(2)原则上每人承担150名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年均教育服务积分≥400分。
(3)保质保量完成学生管理工作中各项任务要求,并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有创新。
(4)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和本人资质(应具有硕士学位)与能力,承担部分课程教学工作任务。原则上学年课时不超过256学时,课时积分可按照1:1比例核减部分学生管理工作量。
6、参与学生管理的专任教师同时须具备以下职责要求:
(1)积极关注学生思想动态,认真做好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2)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军训征兵与国防教育、学习指导等主要工作。
(3)认真做好学生“党团学”组织建设工作,切实指导学生党支部、分团委、学生会以及其他学生团体开展工作。
(4)做好书院和学生公寓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和书院文化建设。
(5)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
(6)加强与任课教师、学业导师的协作,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7)学生管理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8)兼顾教学和学生管理的专任教师须同时执行教学和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9)完成学校和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岗位聘任工作机构及管理政策
1、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专任教师岗位聘任与考核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和具体指导全校的专任教师岗位聘任与考核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各工作部部长、各相关工作业务办公室主任和部分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和承办日常相关工作。
各二级教学单位成立由本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专任教师岗位聘任与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承办本单位专任教师的聘任及聘期考核工作。
2、聘任范围
全体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分为A、B两大类,A类岗为套岗教师;B类岗为少量聘用协议约定工作量和薪酬待遇的非套岗教师。
B类岗:适用于因休产假、学历进修、高龄和健康等特殊原因而不能完成套岗任务的,由本人于每年8月份专任教师岗位聘任工作开展前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执行。
3、岗位职数比例
根据学校目前专任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校级特设专家岗位每学科原则上可选聘不超过3人;关键岗、重点岗、重要岗和基础岗比例指标原则上控制在2:3:3:2以内。
4、专任教师岗位聘任程序及管理办法
(1)专任教师岗位聘任程序(流程图):
教师填表申报
↓
二级单位聘任与考核委员会评价并提出拟聘意见
↓
校聘任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拟聘人选
↓
校聘任与考核委员会审批
↓
学校公示聘任结果
↓
发文聘任
(2)聘期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者,可连续聘任,不受届次限制。不能任满一个聘期者,一般不得获聘;聘期未满离职的,按聘期目标分时间阶段均摊考核。
(3)专任教师在聘期内如职称、学位提升的,按照学校发文聘任或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时间计入相应身份积分,不调整岗位聘任级别,待下一聘期申请晋级。新取得的专业学位、职称系列,须与本人任教专业相同或相关,否则不予计分。
(4)聘任工作结束后,新入职的专任教师原则上聘为B类岗位,待第二年聘任工作开始时申请岗位聘任。
(5)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有实质性任职的专任教师,不予聘任或从确认当月起终止聘任。
(6)“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只适用于岗位续聘,参照其上一聘期考核结果,按照绩效标准申报新的岗位级别。
(7)聘期内经有关单位和部门(如本单位、教学管理办公室、学生教育办公室、科研管理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教学质量评价中心等)考察确认不能履行受聘岗位职责、与岗位目标要求差距较大者,由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岗位调整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本届聘任期限不变,从批准当月起执行下调的岗位级别薪资,聘期满按降级后岗位标准进行考核、结算。
(8)因教师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本人可申请降低本届受聘岗位级别,经所在单位或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按政策审批办理,本届聘任期限不变,按降级后岗位标准进行考核、结算。
5、B类专任教师聘任规定
(1)女教师怀孕、生产应于每年8月份岗位聘任工作开展前在所属单位及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孕期、产期无法完成岗位任务要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调整为B类岗位,本学年按照B类岗位进行工资发放和考核。
女教师产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销假,并参加下一届教师岗位聘任,聘任时可参照产假前受聘岗位级别续聘。
(2)专任教师因学历进修等特殊情况影响岗位任务完成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调整为B类岗位,本学年按照B类岗位教师计酬办法重新核发薪酬,并按B类岗位要求进行考核。
6、实验室工作人员界定
以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执行专任教师任职资格条件,按专任教师对待,参加教师岗位聘任。以教学辅助工作为主的实验室人员,按教辅人员对待,不参加教师岗位聘任,依照实验教辅人员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和计发薪酬。
7、聘任期限及期满考核时间
(1)每一聘任期限为两年(从第一年的8月1日起至第三年的7月31日止)。
(2)期满考核时间:第三年的6-7月份。
(3)岗位聘任工作每年对聘期届满和新入职教师开展一次。
8、关于专任教师套岗问题的几点说明
(1)2016年8月聘期届满的专任教师,按照原政策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新一届岗位聘任。
(2)2017年7月聘期届满的专任教师,按照本、原办法规定合格标准分阶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进行岗位续聘。
(3)原辅导员初级岗位九级和十级调整为现专任教师基础岗位十一级,聘期届满按照十一级标准进行考核。为了激励原辅导员提升学历和职称,同时体现原辅导员相关制度的延续性,两年内原九级、十级辅导员年薪标准不做调整,两年聘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重新定级,并按照新级别年薪标准进行薪资发放;原辅导员十一至十三级岗对应现专任教师十一至十三级岗,聘期届满按照相应级别标准进行考核及年薪结算。
二、岗位聘期考核
(一)考核原则
1、坚持标准,客观公正。
2、以岗位职责为基础,全面考核,突出实绩。
3、定性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
4、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以聘期考核为主。
5、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考核相结合,按职责分级考核。
(二)岗位聘期考核范围
1、凡正式受聘我校各级岗位的专任教师且聘期届满,均应参加聘期考核。
2、各级岗位由所属单位进行基础性考评,学校组织最终考核。
3、岗位调动者,按实际在岗时间分阶段进行考核。
(三)考核程序(流程图)
本人总结并填写考核表
↓
隶属单位考核并出具评价意见
↓
学校聘任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
必要时组织述职及专家评议
↓
公示结果
↓
学校发文公布
(四)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
1、考核内容:专任教师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和工作业绩标准两部分,考核实行单项一票否决制。
(1)基本要求:遵守法纪,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认同学校教育理念,积极践行“鱼化龙”文化精神;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学及学生管理工作量饱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2)教师工作业绩:以各级专任教师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所取得的工作绩效为核心,包括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育服务、学生管理及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岗位目标,重视目标管理和质量评价。
2、考核方法:对教学、科研和教育服务等工作绩效积分分别进行定量计算,再累计相加得到考核总积分;对教学、科研和教育服务等方面进行质量评价;依照不同级别岗位的定量合格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考核并确认岗位级别。
3、教学工作绩效定量考核计分标准参照《西安外事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最新版执行;科研工作绩效定量考核计分标准参照《西安外事学院教职工科研工作量计算与考核办法(试行)》最新版执行。
4、行政兼职与学科建设等工作绩效考核计分标准
参加岗位聘任的具有行政兼职的专任教师和学科、专业带头人,其工作量计分可补足该教师所聘级别教学合格最低积分所缺分值,剩余部分计入教育服务积分。计分标准如下:
任职或工作情况 |
计分标准(分/学年) |
套岗的二级院正/副职(含院长助理)负责人 |
300/200 |
套岗的独立教学部门(无学生教育管理任务的教学单位)正/副职负责人 |
220/150 |
系、直属教研室、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 |
150/100 |
系、直属教研室秘书 |
80 |
学科、专业带头人 |
80 |
说明:①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同时应参加行政管理岗位的年度考核;②同一类兼职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③凡有行政兼职的套岗教师人员,课时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教学合格最低积分-行政兼职积分”;④教师人数超过30人的系、直属教研室,其正、副主任可分别另加20分和10分;⑤系主任不带学生;⑥经学校认定的学科、专业带头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给予相应积分。
5、教育服务工作绩效考核计分标准
教育服务包含社会服务和校内服务,为了激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服务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量计分如下:
类别 |
积分项目 |
积分标准(学年) |
非课堂教 学 |
独立实践教学环节 |
见:《西安外事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西外院教〔2014〕19号)文件 |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
开放实验室 |
学科竞赛 |
非基本教学工作量 |
学生教育管理 |
学生管理 |
2分/生 |
书院管理 |
100分/学年 |
学业导师 |
0.5分/生 |
行政 辅助 |
行政兼职 |
见:本文件“岗位聘期考核”中第四条第4款 |
学科、专业带头人 |
教学督导(组长) |
40(48)分 |
各教学单位、教师发展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党团组织和其他工作部门行政辅助工作 |
20-50分(酌情审批) |
社会 服务 |
参与社会实践工作,为学校和本人赢得良好声誉 |
20-50分(酌情审批) |
说明:①该积分项目如有文件依据,以学校制定或修订的最新文件为准;②以上积分根据工作任务可重复计分;③如需审批的积分项目,由本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6、为体现职称和学历等任职条件在工作能力和效果上的差异,进行职称、学历计分(计分单位为:分/学年)
|
任职资格 |
学 位 |
项 目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博士 |
硕士 |
学士 |
计 分 |
270 |
170 |
70 |
0 |
300 |
120 |
0 |
说明:“博士、硕士”指取得学历、学位双证书;仅取得学位证书而无学历证书的,计分标准为上述标准的70%;仅取得学历证书而无学位证书的不计分。
(五)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目标是进行聘期内阶段性检查督导,考核结果是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年度考核时间依自然年度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2月份。关于年度考核的具体规定,依据《西安外事学院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岗位聘期考核分为聘期内学年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聘期内学年考核结果用于督导总结和结算当学年薪酬,聘期届满考核除结算薪酬外,主要确定下一届岗位聘任。
聘期内第一学年考核时,各级岗位受聘人员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外,须至少完成年岗位目标教学合格最低积分的60%,完成总合格最低积分(减去科研合格积分标准)的85%,当年未完成积分须在第二学年增补完成。如无特殊原因未完成的,根据实际情况降级续聘或调岗聘任,其聘任期限不变,按调整后岗位标准进行考核、结算。
(六)考核评分及等级确定
岗位聘期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合格”的确定及积分的使用规定
认真履行受聘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教学、科研和教育服务工作单项以及考核总积分达到合格标准分的考核结果,认定为合格。
(1)考核标准主要依据各级岗位职责要求,聘期满岗位考核应达到各级岗位合格标准规定积分。
(2)各级岗位专任教师聘期内每学年合格标准积分:
分 值 项 目 岗位级别 |
教学合格最低积分 |
科研合格最低积分 |
教育服务最低积分 |
合格最低总积分 |
备注 |
岗位 特设 |
一级 |
384 |
320 |
50 |
1364 |
校级特聘专家 |
关键岗位 |
二级 |
384 |
260 |
50 |
1264 |
正高级 |
三级 |
384 |
230 |
50 |
1164 |
正高级 |
四级 |
384 |
200 |
50 |
1064 |
正高级 |
重点岗位 |
五级 |
320 |
160 |
100 |
964 |
副高级 |
六级 |
320 |
140 |
100 |
884 |
副高级 |
七级 |
320 |
120 |
100 |
804 |
副高级 |
重要岗位 |
八级 |
256 |
80 |
150 |
726 |
中级 |
九级 |
256 |
70 |
150 |
656 |
中级 |
十级 |
256 |
60 |
150 |
586 |
中级 |
基础岗位 |
十一级 |
0 |
20 |
400 |
476 |
初级 |
十二级 |
0 |
0 |
400 |
438 |
初级 |
十三级 |
0 |
0 |
400 |
400 |
员级 |
说明:①总积分=教学总积分+科研总积分+教育服务总积分+职称、学历计分;②教学总积分含“课堂理论教学”和“课内实验/实践课”两部分,教育服务总积分含非课堂教学、学生教育管理、行政辅助和社会服务四部分;③每学年教学周数按实际计算;一个聘期为2年,聘期总积分按以上标准乘以2计算;④外语、体育、艺术学科按照科研合格积分标准的80%进行科研考核,结算按照实际完成积分进行结算。
(3)积分使用规定:
行政兼职积分和学科、专业带头人积分计入考核总积分,可替代教学绩效合格最低积分的不足部分,超额部分计入教育服务积分;身份(学历、职称)积分计入考核总积分,不能替代教学、科研和教育服务合格最低积分;八至十级岗位教师教学和教育服务积分的超额部分可替代科研积分;教育服务积分(行政兼职和学科带头人积分除外)计入考核总积分,不能替代教学合格最低积分。
(4)经学校批准外派学习或工作的专任教师,如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岗位考核视为合格;按照完成的工作绩效计发薪酬。
2、“优秀”的确定(比例不超过同期考核总人数的15%)
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期考核认定为优秀:
(1)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教学积分、教育服务积分和总积分均超过高一级岗位级别的合格标准分,科研积分超过高一级岗位级别合格标准分的1.5倍,科研质量达到高一级岗位职责对于科研质量的两倍要求,其中八至十级岗位教师评优须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文章。由教学管理办公室、学生管理办公室、科研管理办公室、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及相关工作部门考评推荐为优秀。
(2)三级及以下岗位专任教师在聘期内取得经认定的重大教学、科研成就:以第一作者在国际权威期刊(如Science、Nature、Cell)发表论文者;获得国家自然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者(包括艺术、教育类),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教学成果奖的一、二、三等奖者,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入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级荣誉称号。
(3)五级及以下岗位专任教师在聘期内评选为享受省政府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含)教学名师。
(4)十一级以下岗位专任教师在聘期内至少有一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做出经学校认定为有突出贡献者。
3、“不合格”的确定
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期考核为不合格:
(1)无经认定的特殊原因,凡聘期内未达到该级岗位职责要求或定量考核合格标准单项积分或总积分要求者。
(2)教学绩效积分第一年未达到合格标准分的60%者。
(3)不服从学校或所在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且经协调无效者。
(4)由于个人原因拒不参加考核者。
(5)聘期内发生经认定两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一次一级教学事故相当于四次三级教学事故;一次二级教学事故相当于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
(6)因失职渎职,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7)年度考核中有1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8)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师德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师德要求的言行,造成负面影响者。
(9)经查实学历、职称及科研成果中有任何一项造假者。
(10)未经学校许可在外从事实质性工作兼职者。
(11)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属聘期考核不合格者。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1、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且预计能完成上一级岗位级别所规定的各项任务者,可申请应聘高一级岗位。考核优秀申请晋升岗位级别的,原则上逐级晋升,不可跨级别晋升;凡取得经学校认定的重大教学、科研、获奖、发明创新或技术革新成绩者,经学校批准,可跨一级或多级晋升。
2、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可申请续聘原级别岗位。
3、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且不属于应予解聘情形的,不得续聘原岗位,只能申报低于原级别的相应岗位。原则上教学、科研、教育服务和总积分有一项不合格降一级,两项及以上不合格降两级。考核“不合格”者在下一年度中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考核达到岗位职责目标和绩效考核“合格”积分要求的,发放该级别绩效薪金。若超出部分总积分时,超出的教学积分、教育服务积分中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放实验室、学科竞赛等积分,按照对应岗位级别的课酬标准予以计算增发。超出的科研积分、教育服务积分中的非基本教学工作量、学生教育管理、行政辅助、社会服务等积分,按照统一标准(35元/分)予以计算增发,多劳多得。反之,按标准(岗位合格标准积分缺额部分每分按照“年薪总额/合格总积分”标准)予以计算扣减。
5、凡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部门提出因受聘人工作态度、质量、业绩、能力以及健康状况等因素明显不能继续胜任者,经学校复核后,于当月即可根据情况下调岗位级别,直至解除聘任。聘期中途辞职或被解聘者,当学年按照B类结算办法重新核算,多退少补。
(八)专任教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处理
1、伪造学历、资历的。
2、学术中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3、在岗期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学生管理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岗期间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国家形事处罚或学校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专任教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转岗或解聘处理
1、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无特殊理由,不能达到下两级岗位的合格标准者。
2、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者。
3、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又不具备学生管理基本条件者,予以分流。
4、岗位聘任属“低职高聘”的,在两个聘期(4年)内仍未取得所聘岗位级别上岗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5、未达退休年龄的专任教师,在具备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年限要求后,3年内未取得讲师任职资格,7年内未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10年内未取得教授任职资格。(例如,某教师2015年达到参评副教授的任职年限,在2022年本人仍未获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原则上应予转岗或末位淘汰)
6、青年教师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硕士学位者。
(十)考核争议与解决
如教师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示后5日内向所在单位或直接向学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和复议申请,学校根据情况安排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十一)本办法与学校薪酬改革方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配合施行。
(十三)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