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公开
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18-11-1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公正、合理、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校在册教职工对学校或者学校职能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教职工应当正确行使申诉权利,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有关申诉事项时,应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不加重对申诉人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西安外事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一名学校领导与党政办、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共5-7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的教职工代表必须是教代会的代表或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教职工担任。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能是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教职工提出的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

(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请求给予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的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具体范围包括:

(一)对学校或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学校或职能部门的规章制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了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申诉受理和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诉,应当在接到学校或者职能部门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决定中另外告知申诉时间的除外。

第九条  申诉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应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及有关材料等。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立案受理;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申请中无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的,或申诉材料不完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自申诉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决定时的根据及有关材料,如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的,视为无证据。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对属于申诉范围的同一事项,教职工只能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一次。

第十三条  对已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个别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按期不能办结的申诉,可延长时间30日,但应及时向申诉人说明。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的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同时可指派调查人员对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申诉案件重大且复杂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召集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讨论表决后,分别作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驳回申诉人申诉请求;

(二)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有关职能部门超越职权或程序不当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原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也可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后变更。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如调解不成,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有关申诉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如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属于校务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务会议审议研究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十九条  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条  被申诉的部门应支持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如实提供处理申诉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或建议,应认真研究落实。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诉部门对申诉人的申诉,应本着尊重事实,有错必纠的态度;对造成名誉损失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在申诉中如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行为,申诉处理委员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要公开道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公布制度,涉及教职工申诉内容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已经西安外事学院第一届二次教代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