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身心状况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且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逾期2周以上(含2周)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学校将对其作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七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制度。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制原则上3-6年。
第八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学生按要求修读相应课程学分。
第九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学分;从第二学期起,学生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学习。
第十条 学生在校三学年期内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毕业条件要求毕业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和学校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基本学制或学分)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习能力强且符合学校辅修条件及规定的学生,鼓励其辅修其它专业;对于圆满完成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内容的学生,学校颁发给相关证明且学业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与教学实践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课程平均绩点(GPA)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指标。课程学分绩点等于课程学分乘以课程绩点。课程平均绩点等于总课程学分绩点除以总课程学分。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总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平均绩点(GPA)= -------------------------
总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折算办法如下:
百分制 |
成绩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 |
对应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二级制 |
成绩 |
合格(P) |
不合格(F) |
对应绩点 |
2.0 |
0 |
经重修后成绩合格的,该课程绩点计算公式为:学分绩点=重修课程的学分绩点/(1+N),(N为重修次数减1)。合格课程重修的,其绩点就高计入。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考试成绩及学分均按零分计算。
1.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缺交课程作业次数超过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包括上机)缺课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
4.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5.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者。
对上述学生,任课教师和辅导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警告,并按照重修管理规定申请重修该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课程考核前持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证明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批准并报教学与研究部备案后生效。学生在课程考试完毕后提交缓考申请及证明均无效。获准缓考的学生,只能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考试,该课程的平时成绩由原任课教师记载与登录。学生因事原则上不批准缓考。
第十六条 学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西安外事学院德育教育和行为养成十项规定》为主要依据,对学生品德行为进行考核、鉴定。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课程考核(考试)要求。凡违反课程考试纪律者,按《西安外事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和重修课程的选定与确认。否则,不得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九条 记载与登录课程考核成绩时,学生课程学习的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均应如实列出。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与绩点。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实施,由任课教师(或评阅卷老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将课程考核成绩登录到教务管理系统中,同时打印《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一份随试卷保存,一份由开课单位保存,一份交档案馆保存。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或学生自行上网查看。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原则不得无故更改。学生若对评定课程成绩有疑问,可以向本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工作院长签字同意,按相关程序复核,有误必须更正,应由任课教师填写《西安外事学院任课教师成绩修改审批表》及试卷批阅等佐证材料,报教学与研究部审批备案后,方可予以更正。
第四章 重 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且未获得该课程学分与绩点,必须重修;学生对所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及其绩点不满意,可以自愿申请课程重修。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必须重修原课程。必修课程的重修,在基本学制4年内重修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可申请重修课程学分数不得超过6学分或两门课程(含6学分,若课程学分大于6学分的只计算一门课程)。
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不合格者,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二十六条 重修选课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进行。重修的学生,根据自己学业计划选修相应课程。若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办理重修课程免听手续。填写《重修课程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初审,学院学籍管理人员复核,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可免听重修课程三分之一学时,并按要求完成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若因免听而导致其重修课程不合格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七条 重修学生均应参加重修课程的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及相应学分绩点。考核成绩按重修规定记载,并计入学业成绩表重修栏。
第五章 学籍预警
第二十八条 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各学院针对学生学业成绩下滑的情况,应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后果,并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籍预警的对象是学业成绩接近退学条件的学生。预警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学籍预警工作程序如下:
1.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各学院应及时核实并上报学籍预警学生名单,并下达《学籍预警通知书》;
2.《学籍预警通知书》为一式三联,被预警的学生签字确认后,一联由各学院保留存档,其余两联以挂号信方式寄学生家长并要求家长签字确认后,将其中一联交回各学院;
3.各学院应加强对被预警学生的关心和教育,提醒并帮助学生尽快改变目前的学习状况,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学业。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按照《西安外事学院统招学生转学管理办法(试行)》,可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拟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及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及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应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由学校主管部门具体受理学生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代表学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之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其他院校学生如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具体受理学生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对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后后,方可办理转入相关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与需要,适当调整专业,允许在校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可提交一次转专业申请。学生转专业,按照《西安外事学院统招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由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且停课时间达三周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创业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4.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应附相关证明,并经所在学院审查、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学与研究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校教学与研究部通知有关学院转告学生本人并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休学时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学年中办理休学者,该学年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学校(各级、各部门)应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且累计休学年限达2年者,转入退学处理程序。
2.复学手续办理。学生应持相关证明(居住地街道社区出具的学生个人表现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还应持二级甲等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等),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审查合格者报教学与研究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3.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时,则可编入下一年级相近及相关专业学习。
第四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等活动。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
1.学生在三学年内,学习取得的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2.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学生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或入学申请的、或复查不合格的;
4.未请假擅自离校两周或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8.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及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生效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特殊情况下,可由家长或其委托人代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业学习、劳动和健康等作出全面鉴定。
第四十五条 毕业
1.在籍在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各项教育教学内容、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所学专业毕业条件者,经学校各级部门审核通过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2.学生提前修完所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所学专业毕业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各级部门审核通过者,准予提前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毕业当年3月份提交申请,填写《西安外事学院提前毕业申请审批表》,经学院初审、学校复审且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延期毕业。对于未达到毕业条件而作结业处理的应届在籍在校学生,如若其在校学习时间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可申请延期毕业,且延长期以一学年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六条 结业
1.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毕业时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包括不愿延期毕业的),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2.结业学生应随下一届学生安排,返校提交重考不及格课程或重做论文答辩申请,课程重考或论文答辩重做后,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条件与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返校考核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肄业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人才培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作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外事学院教学与研究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外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