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严肃校纪,端正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并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违纪事实与处分界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参与进行邪教、迷信活动。
第六条 对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酗酒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 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并承担受害者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
第七条 参与贩毒、吸毒、走私、贩私、传销等非法活动, 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四条处理,其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校勤工俭学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除如数偿还外,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学生书院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无故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其他违反书院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涂改、冒领、冒用印章、各类证件、证明、证书或其他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推荐、评奖、违纪处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教室、校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违反大学生文明道德行为规范,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其参与者。
(十一)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校园安全管理,无理取闹,谩骂、殴打校警者, 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者按照《西安外事学院学生考勤请假制度》和《西安外事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未提及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
(六)违纪群体的首要分子;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所在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院各种评优奖励、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有关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程序、解除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教学与研究部负责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和学术纪律行为的处理,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学校校务会、校长授权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交由教学与研究部办公会、学生工作部办公会对所主管的学生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
(二)给予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教育办公室或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查证,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违纪种类报教学与研究部或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审核。
(三)主管部门对学院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提交教学与研究部办公会或学生工作部办公会研究决定。拟给予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研究决定,校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 应将相关情况和有关材料通报和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按规定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学院时,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需要安全保卫办公室介入的,由安全保卫办公室协助调查。学生涉及打架、盗窃等违纪行为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安全保卫办公室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尚不具备立案条件的由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
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学院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查证确有难度的,可根据违纪种类书面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以20个工作日为限。
学院如未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不当,经主管部门审核研究后将对学院予以追责并要求该学院重新讨论并重 新提出处理意见。
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提交教学与研究部办公会或学生工作部办公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程序
(一)处分决定做出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本人申请,各学院可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三)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送达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 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具体程序如下:
1.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解除及管理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生处分设置期限,处分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算起。警告、严重警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毕业班学生处分期限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到期按规定程序及条件予以解除。
(二)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受处分学生因退学原因离校而处分期限未满者,不再予以解除处分。
(三)学生处分在处分期满后或毕业时解除,解除时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召开院务会议,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建议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审查。
主管部门收到学院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需审查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做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 各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由学院或学校阐明原因, 学院向学生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六)处分期限内表现不好,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可延长3个月,学生再次提出申请,按以上程序审批处分解除,以此类推。
(七)学生对解除处分事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八)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校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解除一切权利和义务关系,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开始生效。处分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查证材料、解除处分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及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在校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技工类学生、五年制大专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的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教学与研究部负责解释。原《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处分实施细则》(西外院生〔2018〕16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