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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学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教研办      发布时间:2023-03-15      点击数:

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学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要求,严格学生学业标准,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西安外事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坚持学校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实际,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 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遵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文学、 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农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学士学 位授予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要求。大学生修养 与日常行为规范、体育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原则, 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做全面考评。学生须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 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 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具有良好 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2.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5

3.毕业前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正式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含国 际赛、省级以上艺术展演、体育竞赛)获得银奖,或省部级二等 奖及其以上者;或获取国家行政部门规定的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者;

4.下列其中任何一项:

1)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并已被正式录取或毕业前获 取留学通知书;参加雅思、托福等出国外语考试且成绩达到出国 学习要求,或取得全国大学外语考试四级合格证书,并达到学校 规定分数要求。

2)毕业前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一项;

3)毕业前已正式注册实体企业且连续经营不低于 6 个月 的(个人独资企业认定一人,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认定前三名);

4)毕业前已获得与专业相关或就业领域、行业相关的职 业资格证书,必须有完整的毕业实习经历、实习报告,成绩合格。

第七条 未符合第六条第 4 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 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前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作品;

2.在校就读期间有主持或参与各类科研项目立项者(含校 级),且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安外事学院,参与项目个人排名前三;

3.毕业前在外语母语国家学习一年且有学校出具的成绩证 明;获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及以上证书;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

5.毕业前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或以 第一作者参加政府组织的文化艺术类节目等,社会影响好,且得 到乡镇及其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并有相应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荣誉 证书,且学生在校期间的大学生修养与日常行为规范考核均为优 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处分且在毕业前仍未撤销;

2.结业生不授予学位;

3.涂改或伪造成绩单或证书;

4. 抄袭、剽窃等不端学术行为;

5.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九条 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和评议各学科专 业职业资格证书类别、语言类合格证书、计算机等级类证书、学 术期刊目录等的认定,报校学位办审议备案后告知学生。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西安外事 学院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各学院对申请的毕业生学籍、档案、 资料等逐个进行审核并召开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并分专业 汇总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材料,分委员会 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本人提出申 请,经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办复审,校学 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校学位办对各分委员会报送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复 审,汇总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 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经审议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由校学位办通知各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 对于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 伪等严重事件,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已授学位予以撤销。

第四章 学位授予救济程序

第十四条 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学校作出决定之日起 15 日以内,向校学位办提出复 议申请,校学位办组织审查后并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 议。 为保障学生权益,凡在学位的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 现的异议,学校为学生建立申诉复议通道。程序如下:

1.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 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学院分委员会审核申请材料,核实真实性并签署具 体处理意见。

3.复核。校学位办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议。

4.审定。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由各学院学士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结果告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负责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与分发, 学生须本人到各学院领取证书,不得代领。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者,经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到校学 位办核实后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出具相应 的证明书。 第十七条 校学位办负责将当年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数 据呈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颁 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西安外 事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外院教〔20211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