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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单位:教研办      发布时间:2023-11-09      点击数:

西安外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和加强我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对《西安外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条 西安外事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通过审议、评价或裁决,指导学校教学管理,加强学科建设,规范学术道德,繁荣学术研究,推进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充分体现学术至上、教授治学的精神,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保障我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章程同时对各院(系)、研究机构和独立教学部门的学术科研活动具有指导意义,院(系)学术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有关精神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规划;审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对相关重要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及申报资格进行学术审查;

(二)对重要教学、科研成果的质量及有关成果的奖励、出版资助等进行审议或表决;

(三)受校长委托,参与学科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研究机构、项目经费及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学术咨询、评议或人员选拔工作;

(四)审议评定全校教师、科研人员科研业绩、学术水平的重大事宜;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的重大科研项目;

(六)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提出咨询意见,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和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七)协助校领导,审议或裁决学校学术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学术争议及其他相关问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教授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专业应涵盖学校所有学科。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选聘,经学术委员会审核,报校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第九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由校长任命并受校长委托,分工管理学术委员会工作。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主管科研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兼任,同时配备兼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研究审议相关问题并代表学术委员会做出决议。涉及全校学术发展的重大问题时,应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校长解除对其之聘任: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选委员但职务发生变动的;

()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危害学校学术声誉者,报请校长撤销其委员资格。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采取集中与分散两种形式。各专门委员会议形成的结论,须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认可后,方可视为学术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具体议事内容、规则和要求,应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学术纠纷的裁决由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进行处理。

学术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针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学术委员会决议的形成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无论全体委员会决议或各专业委员会议结论,均必须建立在全体委员会或各专业委员2/3(含2/3)以上委员参会的基础上方为有效,且获得的赞同票应达到与会投票人数的2/3以上(含2/3)。特殊情况下,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建议,经2/3以上参会委员同意,也可采取简单多数规则,形成意见或决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评审结论,以书面文件或通过校园办公网予以公布。通过校园办公网公布的决议应同时保留纸质文本存档备查。对于涉及人员或成果评价、推选之类的决议,应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受理来自校内外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当事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并获得3名以上相关委员签字支持,在公示期内送达委员会秘书,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主任委员提议,或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当事人进行答辩。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务会议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西安外事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