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党委、党总支:
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是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章党规的一件大事。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工作,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外事学院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外事学院党费线上缴费流程
中共西安外事学院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西安外事学院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
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
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按年薪制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应发年薪总额除以12后的平均月薪(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及收缴标准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第二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比例及金额,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进行核算执行。
第三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确有特殊困难,组织关系无法落实,暂将组织关系保留(保留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在学校的党员,应主动按月缴纳党费,经支部同意的可按季度缴纳党费,党费收缴标准为毕业生党员每月不低于5元,离退职工党员每月不低于9元标准执行。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上交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转交中央组织部。
第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可进行组织处理。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党委(总支)审核,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及各学院党费收取负责人应固定在每月中旬发起党费系统交纳流程。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或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使用合理,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等方面,主要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如下:
(1)培训党员和积极分子,包括培训中的资料费,讲课费,交通费等;学校各级党组织组织的集体外出学习、参观;党员活动场地建设等相关费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包括用于党员教育的音像制品。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十三条 严格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党费使用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三、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 教工(学生)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及各学院党委通过线上党费系统统一按月发起。党费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委托学校财务与审计工作部按照中央规定代管。
第十五条 根据省委组织部规定,学校党费年收入总额的60%上缴省委教育工委,剩余部分学校党委留存使用。
第十六条 各分党委(总支)根据所收缴党费的数额及年度党组织活动的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允许使用所收缴党费总额的20%。各分党委(总支)使用党费不下拨现金,在规定使用比例内凭发票报销。报销须经分党委(总支)书记审核,党委书记及组织部长批准,到财务报账。
各分党委(总支)在每年12月份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下一年度党费使用预算报告,经党委组织部审核,报党委会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派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系统,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每年对各分党委(总支)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分党委(总支)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九条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和挪用党费,侵吞党费利息。
第二十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代表审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外事学院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西外院党〔2016〕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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