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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制度
关于印发《西安外事学院关于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共西安外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1-10      点击数:

 

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委各部门:

   《西安外事学院关于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中共西安外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两项规章制度,已经学校党委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外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3109

 

 

 

 

 

西安外事学院

关于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央相关精神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践行“四种形态”。   

第三条 目标要求。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教育大多数、惩处极少数,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第四条 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持及时纠偏,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二章   加强日常监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五条 经常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和领导干部围绕思想、履职、纪律、作风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校、院两级党委书记每年与班子成员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经常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党委其他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分党委委员根据分工,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谈心谈话。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与班子成员、主管等进行一次以上谈心谈话。特别要重视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各单位及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教职员工谈心谈话,做到全覆盖,反对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第六条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学校党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各分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根据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作风建设等需要或者遇到重要性、普遍性问题,可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各支部要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进行自我剖析、民主评议,解决问题于未萌状态。要把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开成问题分析会、思想沟通会、述责述廉会和工作推进会。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干部,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干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第七条 开展分类重点约谈。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约谈提醒全覆盖,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干部贯穿工作全过程。

1.对新上岗干部集体谈话。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责与换届的单位班子和新任职干部集体谈话,强化干部责任担当。校纪委负责与新上岗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分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与新任系、所(中心、科室)主任、主管等进行谈话,明确职责和纪律等要求。

2.针对廉政风险开展约谈。学校党委、纪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尤其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廉政风险,及时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完善内部防控措施,并随时检查落实情况。

3.开展有反映约谈。对群众有议论、违反党规党纪的苗头性问题和小节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询问提醒。有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问题反映的,由上级党委或纪检部门向主要负责同志提醒。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进行约谈提醒。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由组织部门进行约谈提醒。对有举报、虽线索笼统但不能排除违纪可能的党员干部,由纪检部门或通过单位负责同志约谈提醒。

第八条 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按照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函询由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函询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

 

第三章   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

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九条 进行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或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诫勉谈话。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派人参加。同时要求被谈话的党员干部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经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给予轻处分。对于指向性明显的问题和线索,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对轻微违纪的,一经发现,立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进行组织调整。对群众意见较大、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等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根据党员干部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党组织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第四章   提高审查时效,让重处分和

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十二条 给予重处分。以查处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于问题性质比较严重、自身又不能向党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进行重大职务调整。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党员,要同时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进行重大职务调整。

 

第五章 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十四条 突出惩处重点。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的问题,特别重视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干部的审查。

第十五条 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对以检举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要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第十六条 落实主体责任。学校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及领导班子要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方法,纳入年度述职述廉内容。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班子成员和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十七条 履行监督责任。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从严从快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和发生在师生身边的“四风”问题。各级纪委委员和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十八条 强化追责问责。学校各级党委、纪委要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要追究责任,并对典型问题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学校全体党员的监督。对非党员干部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安外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严

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内容是有关党员、干部和教师党风廉政情况,并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受理事项范围:

(一)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党委、纪委等换届事项;

(三)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四)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上级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其他事项;

(五)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员范围:

校内在职教职工。

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和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理程序

(一)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接收上级机关、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办公室及其他部门发来的关于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函件,审核提交事项、人员是否均属于受理范围。

(二)纪检监察办公室查阅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台账等材料。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向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发出征求意见表。

(三)纪检监察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分析研判后,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核后,加盖公章,书面复函征求意见部门。

第七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应确保逻辑严密、表述清晰,一般按照以下回复格式办理:

(一)未收到信访举报,未发现问题线索或虽有问题线索但未查实,未受到诫勉谈话、问责、处分等情况。

1. 党员:经核实,XX同志未受到过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建议不影响使用。

2. 非党员:经核实,未发现XX同志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建议不影响使用。

(二)发现问题线索且具有可查性,或受到诫勉谈话、问责、处分等情况。

1. 发现问题线索且具有可查性,目前未查或正在核查的,或者正在问责调查、立案审查的,建议暂缓使用。

2. 问题线索已查实,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建议不宜使用并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3. 受到处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建议不宜使用。

4. 受到诫勉谈话且尚在影响期内的,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5. 虽受到诫勉谈话、处分,但影响期已结束,没有新的问题线索,建议不影响使用。

(三)其他事项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内容参考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第八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应逐年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如实向有关部门回复掌握有关人员党风廉政情况的;

(二)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

(三)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有以权谋私、失密泄密等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