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西安外事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西安外事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推动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监督协调小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党政办负责人任主任。信息公开监督协调小组由纪检监察、监事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
第七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本校公开的信息的维护和更新;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定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监督、推进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工作部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业务办公室为单元,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维护和更新本部门信息公开内容;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信息公开监督协调小组为学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三)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及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信息公开具体事项,明确责任部门。(见附件1:西安外事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解细化方案)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信息公开网及各部门网站;
(二)学校校报、公报、通报;
(三)教代会和其他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官方微博等新媒体;
(六)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自行审核公开。
(二)不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由各部门提出建议,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学校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各部门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第十六条 本校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由相关部门受理并答复。相关部门无法答复的,可以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答复,或协调相关部门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责任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合理答复。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部门对依法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按照陕西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各工作部部长、各学院院长作为所在部门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要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和职责范围,抓好落实。
第五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监督协调小组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各部门信息公开推行情况。对积极推行公开办事制度,信息公开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信息公开办事制度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凡是未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实施信息公开,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发展和稳定,要追究所在部门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协调小组举报。信息公开监督协调小组收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院、直属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院(中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包括办事制度、应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形式、时间等)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外事学院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