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备注说明:
一、除上述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单位申请获取所需信息。
学校及各单位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 各单位应当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或者报请省教育厅审定。
三、 学校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单位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单位对信息的涉密性难以把握的,应当及时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或者报请省教育厅审定。